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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廷昌与李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昌,李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27号原告:张廷昌,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李莉,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廷昌与被告李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廷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获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廷昌负担。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