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廷昌与李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昌,李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27号原告:张廷昌,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李莉,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廷昌与被告李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廷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获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廷昌负担。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