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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761号原告杨某。被告彭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