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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木基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木基,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31号原告:谢木基,男,1952年8月25日生。被告:陈刚,男,1968年10月9日生。原告谢木基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木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木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谢木基负担。审判员  舒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