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义新与喀喇沁旗昌隆萤石化工有限公司、郭德勇、张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义新,郭德勇,张学生,喀喇沁昌隆萤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杜义新,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郭德勇,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公务员,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张学生,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喀喇沁昌隆萤石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徐向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杜义新与喀喇沁旗昌隆萤石化工有限公司、郭德勇、张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20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 建 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文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