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启祥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6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启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3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启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5时19分,被告人陆启祥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荔湾区司法所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启祥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27.1毫克每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启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启祥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陆启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启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启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陆启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启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显佳陈虹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