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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卫芳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芳,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余卫芳,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余卫芳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