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3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振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振朋,冯书果,冯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振朋,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冯书果,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冯全喜,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全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4万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