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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君诉苑明龙、唐秀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苑明龙,唐秀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866号原告:李君,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苑明龙,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唐秀庆,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诉被告苑明龙、唐秀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