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君诉苑明龙、唐秀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苑明龙,唐秀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866号原告:李君,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苑明龙,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唐秀庆,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诉被告苑明龙、唐秀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