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保76号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宝山路47号5楼。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带8号。法定代表人:李克钱。被申请人:刘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到期债权48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到期债权48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