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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佰航与李金涛、李助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佰航,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599号原告徐佰航,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金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助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学生,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徐佰航与被告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佰航催缴诉讼费,限其在七日内予以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徐佰航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佰航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