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仙某甲、仙某乙、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仙某甲,仙某乙,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仙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仙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某与仙某甲、仙某乙、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仙某甲、仙某乙、张某、赵某应向申请人梁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经本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由被执行人仙某甲向申请人梁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日)、案件受理费525元,除已履行的19525元外,剩余50000元由仙某甲从2016年12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梁某支付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债务为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仙某甲主动履行案件义务15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均同意由被执行人仙某甲按照原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恢7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户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