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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天星与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星,刘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298号原告:王天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宇,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星诉被告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星向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天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0.00元,保全费3520.00元,由原告王天星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