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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郝利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利飞,尚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郝利飞,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琳,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县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郝利飞与尚县成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尚县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尚县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立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孟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