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刁庆平与张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庆平,张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572号原告:刁庆平,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男,约45岁,住龙口市。原告刁庆平与被告张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刁庆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庆平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刁庆平承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