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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刁庆平与张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庆平,张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572号原告:刁庆平,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男,约45岁,住龙口市。原告刁庆平与被告张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刁庆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庆平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刁庆平承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