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1、毛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毛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77号申请人:李某1,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童志敏、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毛某,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李某2,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李某3,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李某4,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李某5,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李某6,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爱旗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大兴巷80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某1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李爱旗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大兴巷80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李某1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爱旗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大兴巷80号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查封申请人李某1及其妻蒋淑芳提供担保的李某1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农贸市场交易16区11栋10(A)号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2226元,由申请人李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