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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1205号原告:蔡某某,女,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兵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920.00元(其中医疗费940.00元、误工费3,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交通费480.00元、名誉损失费15,000.00元、后期治疗费48,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同居。同居约20天后分手,分手时因被告叫原告归还彩礼钱,故原告书写一张二千元的欠条给被告。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在客运站旁边的公交车站因还钱产生纠纷后,被告反扭原告的双手,反复使劲按压原告的头和颈,将原告推出几十米远。然后被告大声谩骂原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公安机关出警后,被告还在派出所辱骂原告。被告当天的行为恰好伤害到原告患有腔隙性脑梗塞和椎体缘骨质增生的部位,立刻加重了原告的病情,使原告病情恶化,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然后原告多次到医疗机构就诊。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精神、肉体、人格,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请。被告未答辩、未举示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事发日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符合证据特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日期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原告未提交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与被告行为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后双方分手,原告陆续归还被告部分欠款。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客运总站旁边的公交站因归还欠款问题发生抓扯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即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675.56元由其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的抓扯受伤,故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本院对原告蔡某某的损失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据实计算为675.56元。原告主张的其余医疗费,无医嘱或鉴定意见佐证,故不予支持。2.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3.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误工的事实及误工的收入,故不予支持。4.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有精神受严重损害的情况及有社会评介降低的事实,故不予支持。5.后期治疗费。原告未举示医嘱或鉴定意见证实其需要后续治疗,故不予支持。以上合计原告蔡某某的损失为695.56元由被告负责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赔偿款695.56元;二、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999.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974.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