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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洋洋诉景新生、李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洋,景新生,李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景新生,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根超,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洋洋与被执行人景新生、李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新生、李根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景新生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权证号:登002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李根超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权证号:登002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朵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