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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靖西恒粤丰建材有限公司、曾铁庆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恒粤丰建材有限公司,曾铁庆,陈长振,张怀银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靖西恒粤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粤丰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武平镇凌爱村凌爱屯,法定代表人曾铁庆。诉讼代表人孙学平,男,1976年5月1日出生,彝族,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现住靖西市,系恒粤丰公司凌爱采石场出纳员。被告人曾铁庆,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恒粤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宁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传讯到案,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长振,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传讯到案,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怀银,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传讯到案,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辩护人王军,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实习律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铁庆、陈长振、张怀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4月18日以靖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并追加指控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孙学平及被告人曾铁庆、陈长振、张怀银及辩护人农京模、王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5月16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分别于同年3月21日、6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曾铁庆竞标得到靖西市武平镇凌爱石灰岩矿场的采矿权。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曾铁庆、张怀银、陈长振以恒粤丰公司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曾铁庆,公司经营范围:建筑用石灰岩露天开采,建筑材料销售。同年,曾铁庆、张怀银、陈长振三人合伙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张怀银出资人民币50万元、曾铁庆出资人民币10万元、陈长振出资人民币40万元,以恒粤丰公司的名义在广西靖西市武平镇凌爱村爱桐屯“弄凌红”(地名)山坡开采石场。陈长振负责提供采石场的机器设备及管理工作,曾铁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张怀银负责办理采石场的相关证件手续。2015年11月至今,曾铁庆、张怀银、陈长振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挖掘机、碎石机等机器开采石矿。2016年1月15日,靖西市林业局对武平镇凌爱采石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曾铁庆、张怀银、陈长振经商量决定仍继续以恒粤丰公司名义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矿。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位于靖西市武平镇凌爱村5林班30小班。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属区级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土保持林,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56公顷(23.4亩)。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违反林业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长振、张怀银、曾铁庆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称本案是由于政府职能问题和历史问题导致的,之前没有要求办理这个证件,在开采后才说需要办理,考虑到公司为采石场投入的资金较大,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铁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采石场的采矿权是依法取得的,在开工后没有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之后其也找相关部门申办了。被告人陈长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采石场的采矿权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证照齐全,其之前不知道有这个政策,在2016年接到林业局通知后也去办理了,但林业局说办不了占用林地许可证,这是政府内部协调的问题,他们投入了很多资金,为避免损失经过商量后才继续开采的,其不是有意触犯法律,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银辩称采石场证照是齐全的,得到要求需要有占用林地许可之后也安排人员去办理了,没想到这会触犯刑法。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林业部门不作为造成的,犯罪主体应是恒粤丰公司,被告人张怀银是履行股东职责,不参与现场管理,不应负法律责任;本案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采石场复垦后不会造成大量土地毁坏,没有证据证实林地大量毁坏。辩护人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书证《百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靖西市武某爱石灰岩矿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的批复》。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曾铁庆通过竞标取得靖西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靖西市武某爱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采矿权开采登记协议明确受让方有义务办理工商登记,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和使用林地的相关批准手续等材料。2015年7月,曾铁庆与被告人张怀银、陈长振决定合伙经营该采石场,为此三人于2015年11月5日共同出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张怀银出资50万元,陈长振出资40万元,曾铁庆出资10万元)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曾铁庆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石灰岩露天开采、建筑材料销售),取得营业执照。期间,恒粤丰公司向相关部门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与矿场所在地“弄凌红”山坡的所有权人-凌爱村爱桐屯第十组村民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租地合同,并预交付了5年租金。2015年11月始,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长振负责具体管理,恒粤丰公司雇请工人使用挖掘机、碎石机等机器在“弄凌红”山坡开采石矿。2016年1月15日,靖西市林业局以凌爱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为由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陈长振等人即前往林业局申请办证,林业部门告知,此“弄凌红”山坡系生态公益林,不属于可以发放占用林地许可证的区域。陈长振得知之后,经与张怀银、曾铁庆商量,认为公司投入已经很大,不生产无法收回成本,三人决定仍继续采石作业,由此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靖西市武平镇凌爱村5林班30小班,面积为1.56公顷(23.4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属区级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土保持林。2016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并传唤三被告人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的靖西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靖西市林政股关于要求由森林公安局对非法侵占用林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的报告、到案情况说明,靖西市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送达回证,林权证、林地照片,靖西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靖西市采矿权开采登记协议、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信息电脑咨询单、变更登记审核表、股东出资情况、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石场合伙经营协议书,恒粤丰公司凌爱采石场职工名册,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凌某1、苏某、凌某2(以上三人为爱桐屯十组村民)、梁某(时任凌爱村治保主任)、黄某、郭某(以上二人为凌爱采石场员工)证言;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武平镇凌爱村石灰岩采石场占用林地调查结果与鉴定意见的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长振、曾铁庆、张怀银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理期间,就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书证《百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靖西市武某爱石灰岩矿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的批复》,公诉人认为应对批复的真实性予以核查。被告人陈长振并于2015年5月15日提交批复涉及的以下书证:1、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制作的靖西市武某爱石灰岩矿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2、恒粤丰公司缓交相关费用的申请报告;3、靖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收款收据。经本院核查,靖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实上述批复及申请报告、收款收据属实,并出具靖西市国土资源局缴费通知书及收费收据复印件证实恒粤丰公司的缴费情况。以上证据经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证实的以下事实:受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的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于2013年12月24日制作出靖西市武某爱石灰岩矿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认凌爱采石场的矿山土地复垦总投资估算为264712.11元,恒粤丰公司已向国土部门缴纳140000元,并缴纳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9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取得采矿权之后,有义务办理使用林地的批准手续,其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在林地上进行采石作业,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林业管理部门制止仍继续实施非法行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面积为23.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曾铁庆、陈长振、张怀银作为恒粤丰公司股东,明知采石场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顾行政机关的劝阻仍继续实施非法行为,三被告人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均负有责任;其中曾铁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的法定责任人,陈长振是采石场的具体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张怀银作为出资较多的股东,单位的犯罪行为是经与其商量决定,是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三被告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张怀银应否承担责任问题,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张怀银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采石场的经营过程,采石场无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实施采石行为是曾铁庆、陈长振与张怀银共同商量后决定的,其对被告单位的此犯罪行为负有责任;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机构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是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其就本案林地被毁损面积及林地属性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其业务范围,该鉴定意见鉴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符合专业规范要求;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问题,林权证及林地被毁坏之前的照片和因采石占用之后的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林地受到了大量毁坏,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单位恒粤丰公司是合法取得该林地的采矿权,依法办理了工商、国土、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求的相关证照,缴纳了部分土地复垦费、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费用,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相应的运营资金;三被告人在得到林业部门的制止通知后也尽力申办了占用林地许可证,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本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曾铁庆、陈长振、张怀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靖西恒粤丰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曾铁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陈长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张怀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梁蓬勃审 判 员  杨文启人民陪审员  杨 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侬怀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