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702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芳。被告:顾某某,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嗣后,被告不务正业,参与赌博,且不听原告劝告。原告对家庭彻底失望,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被告顾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初,双方租房居住,日常开支均由被告支付。原告曾帮忙带过自己的女儿,对此被告也很感谢。自己在经济上曾给予原告一定的帮助。原告诉状中所述情况均不是事实,原告在外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通过婚姻杂志相识,于2010年6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摘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现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谐为重,今后夫妻间多增进交流与沟通,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6shy;……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