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广尧与柴长英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尧,柴长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268号原告:刘广尧,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岩,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长英,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刘广尧与被告柴长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广尧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尧以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尧撤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原告刘广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