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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广尧与柴长英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尧,柴长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268号原告:刘广尧,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岩,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长英,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刘广尧与被告柴长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广尧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尧以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尧撤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原告刘广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