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衍发与璧山区旭飞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发,璧山区旭飞鞋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衍发,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璧山区旭飞鞋材加工厂。经营者敖旭飞,男,生于1981年11月28日,苗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执行刘衍发申请执行璧山区旭飞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73000.00元及利息、以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25.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13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