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兰,张淑杰,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兰,女,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淑杰,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人林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淑杰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