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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兰,张淑杰,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兰,女,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淑杰,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人林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淑杰、李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淑杰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