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碧云、陈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云,陈丽敏,林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碧云,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丽敏,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宇锋,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碧云与被执行人陈丽敏、林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丽敏、林宇锋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碧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丽敏、林宇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陈丽敏、林宇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陈丽敏在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899461股股金,经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396000元,你依照债权比例分配到执行款32714元,被执行人陈丽敏名下现仍剩余143912股股金,已被本院冻结,待上述股金拍卖后,本案可以参与分配;查到被执行人陈丽敏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3706单元及1#、2#楼地下室地下2层70车位及被执行人林宇锋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大厦地下××26车位,均已被本院(2016)闽0102执字第3524号执行案件查封,待拍卖上述房产后,本案可以参与分配;查到被执行人林宇锋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大厦××单元的房产,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963号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2017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碧云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碧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