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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妆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455号原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玲(特别授权代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被告:成都金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彭远明。原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妆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