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兴明与被执行人李宗武民间借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27号杨兴明、李宗武:申请执行人杨兴明与被执行人李宗武民间借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宗武逾期未履行该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宗武已偿还20000.00元.交纳执行费100元义务,请求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7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6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