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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兴明与被执行人李宗武民间借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27号杨兴明、李宗武:申请执行人杨兴明与被执行人李宗武民间借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宗武逾期未履行该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宗武已偿还20000.00元.交纳执行费100元义务,请求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7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6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