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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录与被告姚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录,姚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426号 原告:王永录,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东村人。 被告:姚万宝,男,1966年10月9日生,住湖北省钟祥市柴胡镇苏榨村十一组14号。 原告王永录与被告姚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永录提供的被告姚万宝基本情况信息,人民法院不能准确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永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