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金明与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消除记录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齐金明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为申请执行人齐金明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鉴定费9,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0元,被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