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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明、朱瑞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明,朱瑞英,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特14号申请人:马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朱瑞英,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冲,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明、朱瑞英与申请人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明、朱瑞英与申请人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26日自愿达成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马明、朱瑞英双方解除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菏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210034);二、乙方马明、朱瑞英向甲方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三、本协议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明、朱瑞英与申请人山东中岭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