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锡山与王甲平、陶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山,王甲平,陶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山,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甲平,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陶学飞,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李锡山与王甲平、陶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助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