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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异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彤彤关于程彤彤申请执行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彤彤,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名震,江秋霞,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3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程彤彤,女,回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倚新苑**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41991********。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栋,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896室。法定代表人李名震,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名震,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1********。被申请人:江秋霞,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8********。被申请人:周艳,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5********。本院在执行程彤彤与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瑞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彤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李名震、江秋霞、周艳为(2016)豫0191执72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程彤彤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程彤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依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