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珍与被告孙洪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珍,孙洪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983号原告:任志珍,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住北票市。被告:孙洪策,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原告任志珍与被告孙洪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志珍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任志珍于2017年6月26日以已收到被告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洪策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珍撤回对被告孙洪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孙洪策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