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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元兵、张海容与李启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兵,张海容,李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元兵,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海容,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启超,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兵、张海容与被执行人李启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启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太伏镇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启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太伏镇支行的存款5259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