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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翁科镇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科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32号罪犯翁科镇,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玉区法刑初字第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翁科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2013年4月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翁科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016年度获评为监狱级表扬。自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84.8分,确有悔改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翁科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翁科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科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祖耀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