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异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会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47号申请执行人高会庭,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22号成功商务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分公司经理。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蟥堰。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会庭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高会庭申请追加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司系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会庭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永红审 判 员 刘如杰审 判 员 吴建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苑晨光书 记 员 苏会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