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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国民与季晓红、曹倚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民,季晓红,曹倚铭,曹维新,瞿光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887号原告袁国民,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韩霞,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晓红,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曹倚铭,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曹维新,男,193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瞿光英,女,193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袁国民与被告季晓红、曹倚铭、曹维新、瞿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袁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