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与王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明龙化肥店,王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65号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大桥路*号。经营者:徐才明,男,汉族,南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炳才,男,1975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与被告王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