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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与王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明龙化肥店,王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65号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大桥路*号。经营者:徐才明,男,汉族,南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炳才,男,1975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与被告王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丰县明龙化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