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曹正明、狄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曹正明,狄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正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狄燕燕,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曹正明、狄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二、曹正明、狄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红借款本金976296.62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以606792.6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3.7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以369503.99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7.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0元,由曹正明、狄燕燕负担(此款已由李红垫付,曹正明、狄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李红);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曹正明、狄燕燕负担15000元,李红负担3750元。因被执行人曹正明、狄燕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正明、狄燕燕进行查控,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李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红撤回(2016)苏0114执866号案件的申请,对该案件本院予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