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仲辉、冉茂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辉,冉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仲辉,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冉茂顺,男,1970年1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刘仲辉与被执行人冉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冉茂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冉茂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803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9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冉茂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关山村五队王棚湾(房屋所有权证夏200504186号)房屋一栋,暂时无法处置。现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