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洪江、李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江,李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江,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政军,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李政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946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87元交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查明,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反馈结果为不能提供,2017年6月2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政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政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