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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9号李乐军与彭立福生命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军,李小叶,张强,彭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乐军,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小叶,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立福,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乐军与被执行人彭立福、张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立福(已履行42000元)、张强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乐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立福、张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