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平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平,赵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63号原告孙某平,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号xx,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西关村。被告赵某平,男,汉族,1973年9月4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薛家洼乡仝家沟村人,农民,现山西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孙某平与被告赵某平于1994年认识,自由恋爱,1995年10月1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4月19日生长子,取名赵凯。2004年11月20日生次子,取名赵磊。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后被告开始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2日被山西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原告孙某平与被告赵某平夫妻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4月13日原告孙某平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原告孙某平与被告赵某平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孙某平与被告赵某平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儿子赵磊随原告孙某平生活,并由原告独立承担抚养义务。(赵磊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孙某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