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广为食品厂与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广为食品厂,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028号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住启东市汇龙镇城东工业园区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开发区A-59号。法定代表人林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广为食品厂(普通合伙)承担。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