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唐云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昌成路口。法定代表人:赵国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不申请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事实上被申请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问题不需要鉴定。原审法院错误的将缺陷问题认定为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完全是错误的。针对原审法院(2014)冀民三通字第1199-2号通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将书面鉴定意见告知一审法院。故申请人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王海潮等人不是被申请人的技术人员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加工生产并交付标的物。申请人认为在使用中发现标的物存在缺陷,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所以应查明本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被申请人有无关系。原审法院向申请人释明是否对玻璃钢罐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