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张桂美与泰兴市金辉煌装饰有限公司、杨德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美,泰兴市金辉煌装饰有限公司,杨德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335号之一原告:张桂美,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生,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金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北路2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德取,经理。被告:杨德取,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张桂美与被告泰兴市金辉煌装饰有限公司、杨德取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