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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管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申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管杰,职务该社区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管某,男,汉族,1957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再审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毕明太审 判 员  纪谦清人民陪审员  徐云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