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殷传福、吕庆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传福,吕庆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殷传福,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吕庆满,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殷传福与被执行人吕庆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4民初36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庆满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传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9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庆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殷传福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庆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二)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