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符墩精行政非诉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符墩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录伟、陈旭,职工。被执行人:符墩精,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符墩精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26976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足额冻结到金额),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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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史燕燕审判员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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