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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461号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6号北方大厦901-9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9538650L。法定代表人:谈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