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子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031号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子韩,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子韩罚金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84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子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