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秀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秀荣,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滑县。2001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秀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秀荣及其辩护人王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焦秀荣驾驶牌号为豫J×××××号小型面包车沿滑县后谭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万古镇木源家具厂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辛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秀荣驾车逃逸,后将肇事车辆停放在桑村乡卫生院门前岗楼处自行离开。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焦秀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焦秀荣被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秀荣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焦秀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焦秀荣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焦秀荣是在正准备投案的路上被抓获,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焦秀荣无证驾驶牌号为豫J×××××号小型面包车沿滑县后谭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万古镇木源家具厂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辛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秀荣驾车逃逸,后将肇事车辆停放在桑村乡卫生院门前岗楼处自行离开。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焦秀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焦秀荣的母亲杨克芹报警告知其子焦秀荣在滑县高平镇高平集十字路口处,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焦秀荣抓获。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焦秀荣供述:供述了2016年1月26日下午,其无证驾驶豫J×××××号小型面包车在滑县后谭公路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驾车逃逸。2017年2月11日其和母亲杨克芹去高平派出所的路上被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左某证言:证实其是豫J×××××号小型面包车的车主,2015年7月19日其将该车卖给了二手车市场闫书亮,车辆手续也交了,但是没有去车管所过户。2、证人焦某证言:证实其子焦秀荣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其和蒋某乘坐焦秀荣的车去万古,行驶至万古镇南边时和一辆电动的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让焦秀荣停车,焦秀荣害怕驾驶车辆跑了。4、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其和李某乘坐焦秀荣的车去万古,行驶至万古镇南边时和一辆电动的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和李某让焦秀荣停车,焦秀荣害怕驾驶车辆跑了。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妻子辛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不在场,辛某平时不吸食毒品,一般在万古镇街里活动,事故发生当天辛某是去卖葱了。三、书证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肇事车辆和尸体照片;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焦秀荣刑事判决书;4、抓获经过、滑县公安局证明;5、辛某户籍注销证明、万古镇西万古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焦秀荣的户籍信息;四、视听资料:杨克芹通话录音,证实2017年2月11日杨克芹让焦秀荣到派出所投案,焦秀荣拒绝,当天在高平镇逛过街焦秀荣准备回家,杨克芹报警告知民警焦秀荣在高平镇十字街,民警赶到后将焦秀荣抓获。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秀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秀荣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在事情败露后不是积极主动接受处理,而是消极逃避,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焦秀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焦秀荣是在准备投案的路上被抓获,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焦秀荣母亲杨克芹的证言,被告人焦秀荣被抓当天,杨克芹劝其到派出所投案被拒,在高平十字街焦秀荣欲骑电动车回家,杨克芹遂向高平派出所打电话告知焦秀荣所在位置,民警迅速出警将被告人焦秀荣抓获,故被告人焦秀荣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焦秀荣依法不能构成自首。被告人焦秀荣系因其母亲报警协助将其抓获,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秀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敏 搜索“”